关于做好2021年度蚌埠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保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各类用人单位:
为提高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效率,简化申报流程,实现年审业务跨省通办,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5〕2033号)、《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和《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均须参加年审。
市属机关、团体、企业(包括高新区、经开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驻蚌部属、省属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区属及三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由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二、年审时间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时间为2022年3月1日~6月30日。
三、年审程序
用人单位需网上申报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具体要求:
(一)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办理,详细流程见附件。(推荐浏览器为360安全浏览器、谷歌浏览器)
(二)网办所需准备材料:
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二代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一年以上),为残疾职工办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凭证,在岗残疾职工上年度全年度工资表(附单位公章),如职工工资由银行代发,须提供残疾职工本人工资存折转账明细。
四、征收缴库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用人单位每年7-9月份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根据《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残保金。
五、其他事项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由市及县、区两级残联组织实施,年审单位可对虚报、拒报、迟报等有损残疾人劳动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由市残联不定期抽查核实在岗残疾人就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用人单位在年审时间内不参加年审或未报送年审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完整,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联系人:胡富业 联系电话:3822278
蚌埠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3月10日